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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3章 变易官署事非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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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理,而在县一级,则是由大理分司派遣推官,巡行轮流到各县受理相关案件,行使初审权,防止推官久居一地,得以舞弊。
这样一来,就是司法权从地方州县衙门予以剥离,收归朝廷掌握,这样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而审判权被转移到了大理院之后,刑部的职权并没有因此减轻,刑部虽然被剥夺了审判权,但是成为内务机关,所管理的事项比之之前是更加复杂了,巡检总署被调整为刑部直属的从二品衙门,同时将原本有巡检总署掌握的户籍等事项,上收到刑部本衙管理,在刑部内设户政司,专门负责管理、登记户帖等事项,同时刑部将原本按照省直所设立的各司调整为按照职能所确定的各司。
在改革之后,刑部下设户政、提牢、警巡、侦缉、督捕、秋审等司,负责相关业务办理,以提督巡检总署作为刑部的核心业务,加强对于内务的管理,而在地方上也是如此,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刑部在地方的机构,同样行使相关的职能,将审判权移交各省直大理寺。
而对于地方的司法事务,同样也要做一些调整,首先就是改革诉讼制度,原本大明是侦查和公诉、审判一体的,但是现在朱载坖将侦查和审判的权力予以分开,侦查归刑部,审判归大理院,而都察院则是要行使公诉和监督职能了,其实按周制,确实是有公诉制度的。
也就是所谓的官纠举,是指官吏和官府发现犯罪而提起的诉讼。按照周制,它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劾两种形式。凡伤害他人至流血而被害人不提出告发的或告发后故意不受理的、伤害者利用恶势力迫害他人不得提出告发的,禁杀戮,官要查明事实并向司寇提起诉讼。
西周时期还设有负责起诉的“禁暴氏”,“禁暴氏”掌理人民以暴力伤害他人,凡横行霸道、自行其是、诈伪欺骗,于法禁令,造谣生事,散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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