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6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四)_隆庆中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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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6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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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维、庞尚鹏等人的看法是单独设立商籍,将这些商人子弟单独分开,在附籍地参加科举,次辅申时行也在其中上疏称:“两淮当天下之中,财赋之地,学校为人才之本,风化之原。顾三十盐场、百千万灶中间,贤哲之产代不乏人,教育之基岂容终缺?人才为邦家之桢,学校为人才之地,我朝兴贤育才,学宫遍海内,即河东运司亦特为建置焉。盖人才之生,本不择地,培养而录用之,亦不以其地有间也。”

这些商贾子弟,确实有一些有才能的人,但是对于从他们的附籍地单独列名参加考试,朝廷上下还是有很多的意见的,如王锡爵、温纯等人对于这点就还是有争议的,他们认为朝廷是要废除对于商人、工匠的歧视性政策,但是不是要对于商人予以特殊优待,朝廷单独立商籍,对于附籍地的生员们来说就是歧视性的措施了,都是受教的,这些商人子弟为什么单独就学,尤其是盐商子弟,还有运司学,他们认为这是坚决不能准允的。

但是单独设立商籍的,到底是在附籍地考试还是在原籍考试,这确实是个问题,张四维在奏疏中就认为:“本朝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军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就他郡试。而边镇则设旗籍、校籍。都会则设富户籍、盐籍,或曰商籍。山海则设灶籍。士或从其父兄还役,岁岁归就郡试不便,则令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就试于是郡。”

但是王锡爵、杨继盛、温纯、吴时来等官员们认为,现在官僚子弟虽附籍于寄居各地,但不许应科举试。如果对于商人就其分配有生员名额等,这就是特殊的优待,并不符合朝廷四民平等的政策。

朱载坖其实已经是很清楚这个问题的所在,大明之前所制定的取士之法,是基于小农经济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流动人口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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