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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4章 变易官署事非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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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就是对于地方巡检司、州县官府从破获的案件,由这些检事御史和下属的检事们再次审核,要达到律令所规定的证据清楚,事实确凿,才能够由检事御史或者是检事们向大理院等审判机关提起官纠举,追究相关人等的责任。
而和大理院一样,检察总署也是三级设置,在都察院设立检查总署,负责与大理寺相制衡,而在各省直设立检查厅,负责处理本省直的各类刑事案件,在府州设立检查分司,负责处理本辖区的刑事案件,由检查分司派出检事轮流在各县审查案件,对于各县尉、同知等移送的认为已经侦破的案件,检事要详细审阅案卷,提审当事人,确认明白无误之后,才能够提起官纠举,移送大理分司予以审断。
同时将原本属于刑部的律例馆移交给翰林院,由翰林院领导,负责对于律例的修订和解释。
而除了之后,朱载坖还要求制定诉讼法,也就是所谓的诉讼则例,在原问刑条例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对于各级法司机关能够受理的案件,都予以详细的规定,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还有所涉及的类型以及民事案件的金额等,确定初审法司,朱载坖规定实施复审-复审制度,也就是两审定谳,对初审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法司请求复审,两审定谳之后,仍旧不服的,可以向大理院或者是检察总署京控,而死刑必须由大理院复核之后才能够执行。
而在军中则是由卫尉寺和锦衣亲军行使审判和侦查职能,清军御史代行检查职能,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通过对于司法制度的重塑,朱载坖想要达到的是将司法权力上收,同时以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推动整个大明官制的改革,由于法司的专门性,检事、推官等司法官员,必须由明法科出身,同时法司、监察官员犯脏罪,加三等处罚。
朱载坖关于三法司的改革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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